何为竞争性资产?
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过去 50 年,企业最重要的竞争性资产是房地资产,未来 50 年,企业最重要的竞争性资产将是网络数字资产。
互联网诞生以来,传统形态企业式微,而互联网企业(包括商个人)崛起。无论是网络社交、电子商务还是微博、头条、直播、抖音等网络新媒体,其本质是超级媒介和超级生产力,其特点是像核爆一样的裂变式反应,因此具有强大的生产和传播能力。网络数字资产即指互联网企业或“互联网+”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网络数字产品、服务或其他以网络数字形态存在的竞争资源。
例如:对于新浪网而言,新浪新闻中心、新浪博客、新浪读书频道、新浪宽频和新浪体育频道都可以定义为不同的资产。
网络数字资产本质上属于无形资产,为了保护这些无形资产,我们需要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虚拟财产权(如微博等网络账号)、数据权、合同法(如涉及网红的直播服务)、侵权责任法(如涉及网络名誉侵权)等制度为武器筑起壁垒。同时,资产方在运营过程中还要接受诸如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带有公法性质的法律监管。
因此,围绕竞争性资产的法律争议是全方位、多手段、跨领域的综合性商事争议。
怎么去做竞争性资产保护?
产权式的保护路径
房地资产及部分网络数字资产的典型保护方式,即通过界定产权的归属和权利边界的方式来对核心竞争资源进行保护。
例如:对于体育赛事视频,目前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其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客体,故以劳动价值说作为著作权法中权利保护的基础理论,在现有框架下,主张引入视听作品制度以适度扩张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非产权式的保护路径
即法益保护,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 “经营者合法权益”作为保护对象,对信息时代不构成财产权的竞争性财产利益,提供兜底式保护。
仍以体育赛事视频为例,如果目前司法中不认为视频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可以以某种行为故意以有悖于“善良风俗” 的方式实质性影响体育赛事举办方、视频制作方、视频传播方的投资利益,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
类推式的保护路径
同样是法益保护,但是通过类推物权或债权制度,对新型财产权利予以个案式保护。
例如:对于淘宝店铺,在婚姻法情境下,通过类推物权制度的方式,作为(虚拟)财产性权利在夫妻间予以分割;而在合同法情境下,通过类推债权制度的方式,对淘宝店主未经平台同意,私下转让“淘宝账号”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用权式的保护路径
即回避产权归属问题,直接对数据使用权在不同主体间进行分配和对行使边界进行界定,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不同使用主体间的权利冲突。
例如:在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认为,在 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中,第三方通过 OpenAPI 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 “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
其他法律保护路径
例如:通过合同法对主播的人力资本进行保护,或通过侵权责任法对企业的商誉资产进行保护等等;
非诉讼保护路径
通过网络发声的方式,维护企业信誉和商品、服务声誉,起到正本清源的效果。